明知病死的猪肉不能食用,依然长期收购、加工后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江苏省沛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民、张伟、朱明、杜宇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2010年10月,张伟、朱明、杜宇三人喝酒时谈到该县养殖户很多,可收购病死猪赚钱的事情。为牟利,三人开始联系各乡镇的养殖户,他们按每斤0.1元的价格去上门收购病死猪。由于张伟等人不会屠宰和销售,于是他们和卖猪肉的屠夫孙民联系,双方约定,张伟等人将收购上来的死猪,按照每斤0.9元的价格卖给孙民。孙民再将这些死猪进行屠宰,和正常的猪肉掺杂在一起销售。
经查,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4人分工合作共销售猪肉2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