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屠宰一头作有标记的肉猪,玉州区两个屠户发生斗殴,结果一人被打伤,另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被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9月25日晚7时许,屠户卢某晚饭后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来到某屠宰场挑选第二天要宰杀的肉猪,选定待宰杀的肉猪后,他在猪身上画了一个圈和一个“卫”字作为标记。
第二天凌晨2时许,卢某准时来到屠宰场,对原先标记好的这头肉猪进行宰杀。就在他处理宰杀后的肉猪时,另一屠户梁某怒气冲冲走了过来,二话不说,朝着卢某脸部就是两拳。莫名被殴打,卢某十分恼火,顺手拿起旁边一条铁棍往梁某的头部狠狠来了一棍,旁人见状连忙过来劝架、隔开,并报警处理。
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卢某为轻微伤。
原来梁某也习惯在头一天晚上到屠宰场选好第二天凌晨要宰杀的肉猪,并画两个圆圈作为记号。当天凌晨,看到卢某宰杀了他原先选定的肉猪,不由得火冒三丈,并动手打了卢某,结果自己也被卢某打伤了。
卢某说,由于这头肉猪是黑毛的,他宰杀时没留意到还有其他标记符号。两人都说是对方霸占了自己选定的猪,但又都无法证明是谁先作了预定标记。但为这小事引发斗殴,两人事后都觉得这脸丢大了。
近日,该案经玉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决定对卢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