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话:法规中的禁养区并不是说要一扫而光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阅读次数:900
近日,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农村处调研员孔源在福建省第十届猪病学术研讨会上作《吃透法规精神,实现绿色发展》的专题报告,运用各类规章条例来解说“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和污染物”的基本概念,明确指出吃透规则制度,贯切法规的主要精神,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实现绿色发展。
孔源表示,法规的主要精神是通过四个方面考虑:
一、选址合法。选址要合乎规划,合乎分区管理的要求。
二、手续完备。要运用环评、三同时、粪便等废弃物产生和利用报备。
三、设施齐全。防止污染的措施有无害化和综合利用设施(可委托)。做事要依照法规,责任是有限的,委托给谁,责任就由谁来负责。
四、处理合法。粪污的排放要达到标准,利用要合规。
孔源介绍了有关养殖污染的规则制度。他指出,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另外,孔源还运用了各类规章条例来解说“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和污染物”的基本概念。对于“养殖场、养殖小区”,他表示,在《畜牧法》中有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对于备受大家关注的禁养区,他解释,“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是一扫而光。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的时候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读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表述的一种典型误解,是中国式简称导致信息和概念传导讹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他提出在《畜牧法》中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有: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关于“水污染物”的含义,他提出,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另外,他表示粪便和废水天生不是污染物。
在环保方面,很多人会存在一些常见的误解。孔源表示,有的人会以为还田就是排污、污染治理就是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禁养区就是无畜禽区,其实这些都是一种误解。肥水还田不仅仅是排污那么简单,要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沼肥施用、畜禽粪便还田、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等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无害化卫生要求等标准。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同时孔源明确粪肥等还田利用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质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排放污染物目的是将本生产环节没有利用价值且不会再进入下一个生产单元的产物排放到环境中予以处置的行为,不会带来任何经济上的增值,只会增加环境污染负荷;而粪肥等还田利用的目的是提供土壤和植物养分,且可在种植业生产单元实现增值。
第二,效果不同。排放污染将直接增加环境污染物负荷,而还田利用只要符合《条例》规定(做到无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纳利用需求),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则不会导致污染。
哪些主要表现是属于不“绿”的呢?孔源列出六大点: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产业效率低、农民收益差、行业风险高和盈利能力弱。究其原因,他分析,主要是种养脱节、产品低档和产业单一等原因造成。
那该如何才能实现绿色发展? 孔源提出三个法则。
一是构建一个体系:农业废弃物资源收集转化利用体系;
二是减少两份污染:农用化学品污染、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污染;
三是实现三个转变:种养分离向种养结合、污染治理向资源利用、产品提纲向生态服务。